鳳溪廖萬石堂中學
家長教師會會章
(一) 會名:

鳳溪廖萬石堂中學家長教師會

(Fung Kai Liu Man Shek Tong Secondary School

Parent-Teacher Association)

(二) 會址:

上水鳳南路六號

(三) 宗旨:

1. 作為家長與學校溝通之橋樑,以促進兩者之了解和合作。

2. 提高學校的透明度,使家長更清晰了解校方之教育方針及運作,合力為學生創造良好的學習環境,使兒童愉快學習及成長。

3. 向學校提供意見,貢獻專業才能,協助學校提高教育質素。

  • 促進學校與家庭之間的緊密聯繫和合作,協助學校推行各項文娛康樂活動,以及增進家長與教師間的友好關係。
  • 支援學校,培養學生高尚品格,共同推展德育及提高學生福利。
(四) 會員:

1. 當然會員 --- 本校現任校長及教師均為當然會員。

  • 基本會員 --- 凡本校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均成為基本會員,惟每一會籍均以家庭為一個單位計算。
    • 任何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如欲退出本家長教師會,須以書面通知本會常務委員會。
    • 任何依照第2a條退出本家長教師會人士,如欲再度成為本會基本會員,須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由常務委員會及校方核實資料後,方可重新成為本會之基本會員。

3. 名譽會員 --- 凡對本會作出貢獻,致力參與本會事務的人士,可由會員推薦,經常務委員會甄選後成為名譽會員。

4. 校友會員 --- 凡畢業學生或其家長,可由會員申請,經本會甄選後,得為校友會員。

(五)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
  • 當然會員及基本會員享有選舉、被選、動議、表決及參加一切本會舉辦之活動權利。名譽會員及校友會員則只享有參加本會舉辦活動之權利。
  • 會員有義務出席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並遵守本會會章,接受會議決案及繳交會費之義務。當然會員、校友會員及名譽會員不須繳交會費。
(六)

基本會員每年須繳付會費,會費之調整由常務委員會決定;退會者其已繳付之會費不獲發還。除會費外,會員並無義務再向本會提供金錢資助。但當舉行特別活動時,例如:旅行、聚餐等,會員可能需要繳交額外費用。任何會員均可自願捐款予本會,以進行一些建設學校或改善學生福利等工作。

(七) 組織及會議 :
  •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組織。在全體會員大會休會時間,本會的所有會務均由常務委員會處理及執行。
  • 全體會員大會由常務委員會召開,常務委員會可召開周年全體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
  • 週年會員大會每年最少舉行一次。會上,主席須就本會的一般會務及財政狀況,作出報告,並隔年選出應屆的常務委員會委員。
  • 特別會員大會每年可由常務委員會或不少於會員四十人書面要求召開。
  • 所有會員大會之法定出席人數為五十人。
  • 週年會員大會逾半小時仍未足法定人數,該會議應延期舉行。日後所定之延期會議,如逾半小時仍未足法定人數者,則是日出席人數即作當日合法人數。
  • 上述會議決案,須經半數以上出席會員贊成,方得通過。
(八) 常務委員會
  • 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會會務由常務委員會執行。「常務委員會」共有委員13-20人,家長委員9-15人,由會員大會選出,教師委員4-10人,由教師選出或校長委任,常務委員互選擔任。常務委員會職位及職責如下:

(i) 主席 --- 負責召開並主持全體會員大會及常委會會議,領導常務委員會推行會務的正常發展。(需由家長擔任)

(ii) 副主席 --- 當主席未能出席會議,由副主席代為主持常務委員會會議。

(iii) 司庫 --- 處理一切收支帳目,每年需將結算交出常務委員會審核;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需由校方及家長分別擔任)

(iv) 秘書 --- 處理一切會議紀錄備案,準備有關會議議程。(需由校方及家長分別擔任)

(v) 聯絡 --- 負責聯絡會員。

(vi) 康樂 --- 負責策劃本會的一切康樂活動。

(vii) 宣傳 ---- 負責宣傳本會一切活動。

(viii) 總務 --- 負責一切總務事宜。

  • 除了當然委員外,各常委的任期俱為兩年。(由當選年度一月一日起至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連選得連任。委員會成立第一年任期為五月廿八日至隔年十月三十一日。第二屆委員會任期由當選日至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若常務委員之子弟於任期內退學,有關會員可由常務委員會發信邀請留任,直至任期結束為止。
  • 年中如有遺缺,常務委員會有委任某會員為常委的權力。
  • 常務委員會需最少每年召開常務會議三次,每次出席會議最少須家長委員與教師委員各佔半數,而總出席人數須為常務委員之半數。投票決定議案時,若贊成及反對之票數相同,主席可投決定性一票。任何委員如連續三次缺席,而無合理原因解釋,其職務將自動被解除,由常務委員會委任其他會員替代。
  • 常務委員會有權為任何特定的目的,邀請會員協助推動會務,包括增選支援小組。
  • 常務委員中的家長委員倘若請辭,須書面通知常務委員會主席,其職務則由常務委員安排及處理。餘下空缺,則須該屆之常務委員提名委任會員以填補該空缺。校方委員如有請辭,則由校長委任其他教師代替。
  • 常委工作均為義務性質,不能支取任何薪酬。
(九) 財務

1. 本會經費用途如下:

(i) 為達成本會宗旨的一切支出。

(ii) 為本會的一切經常性費用。

  • 司庫負責彙集會費,存入指定的銀行。支取款項,支票須經主席、副主席或由校長授權校方所委任之常委(除司庫以外)中兩人簽署;而兩名簽署人,須由家長及學校各佔一名,方為生效。
  • 除一切經常性會務運作之費用外,經大會議決後,常委會有權動用本會資金,捐助學校作為獎學金、獎品或其他經常委會通過之有意義事項的用途。

4. 財政年度由每年十一月一日至翌年十月三十一日止。

5. 會員大會將選出一位義務核數師,為本會每年至少核數一次。會計年度跟財政年度相同。

  • 司庫須提交該財政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收支賬目及核數師報告供會員大會省覽。

7. 本會會員有權查閱本會賬簿,惟必須向常委會申請,於適當情理、時間及地點下,予以檢查。

(十) 修章

會章如有任何修改,須於會員大會上由出席大會的三分二會員或於「會議委任書」上投票贊成通過方能生效。會章每次修訂後,須由秘書於十四天內以掛號信寄社團註冊處備案;若該處不少於二十八天內提議改動,則修訂本自動生效。

(十一) 解散
  • 倘校董會審議本會之活動或措施遇有違背本校辦學宗旨時,校董會有權動議解散本會。
  • 若要解散本會,須得出席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之三分二或以上會員通過。本會解散後,所餘資產,可由會員大會通過,捐贈本校或其他慈善機構。
(十二) 罰則

會員如觸犯下列之一者,常務委員會得向其警告或開除其會籍。

    • 違反本會章程或決議案者。
    • 觸犯本港刑事法例經法院判決定罪者。
    • 冒用本會名義作不法行為者。
    • 欠繳納會費者。
(十三) 家長校董選舉

(i) 參考教統局《2004年教育(修訂)條例》及《家長校董選舉指引》,制定家長校董的選舉程序和機制。

(ii) 經由同樣選舉方式產生的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各一名。

(iii) 家長校董的任期一年。

(iv) 若家長校董的子女在學年中離開學校,該校董的任期可持續至任期屆滿或該學年終結為止,兩者以較早者為準。

(v) 家長校董的提名期限為不少於7天。

(vi) 選舉日前不少於7天,須向所有家長另行發信,列出獲提名候選人的姓名。

(vii) 家長校董選舉的投票日期應與提名截止日期相距最少2星期。

(viii) 每名家長最多可提名1位候選人,可提名本人或另一名合資格的候選人參選。

(ix) 每位獲提名的候選人須向選舉主任提供有關其個人資料的簡介,字數須符合家教會的規定,並須在簡介中申報有否觸犯《教育條例》第30條所載有關常任秘書長可拒絶校董註冊的理由。

(x) 家長教師會可委派一名選舉主任,監察有關提名、投票及點票工作。選舉主任可由家長教師會的幹事互選或由學校委派一名教師擔任,但選舉主任本身不可以是家長校董的候選人。

(xi) 若2個或以上候選人得票相同,會以抽籤方式決定。

(xii) 落選的候選人可在選舉結果公布的一星期內,以書面方式向家教會提出上訴,並列明上訴的理由。家教會將委任上訴委員會處理上訴事宜。

(十四) 附則

1. 本會絕不干涉學校行政。

2. 本會不受理家長、會員和教職員之糾紛。